璟慧分享 | 民间借贷仅凭借条起诉,在债务人否认借款事实的情况下,法院怎么认……

  民间借贷纠纷中,最为理想的证据组合无疑是借条加上转账凭证,再辅以催款记录、还款记录等佐证材料,一份胜诉判决基本跑不了。但现实是,很多债权人仅能提供借条,没有转账凭证或仅能提供部分转账凭证。根据最新的民间借贷司法解释规定,原告仅依据持有的借条类债权凭证提起诉讼,视为已经尽到初步的举证义务,后续由债务人提供证据反驳或进行合理说明。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五条 

     原告仅依据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抗辩已经偿还借款的,被告应当对其主张提供证据证明。被告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其主张后,原告仍应就借贷关系的存续承担举证责任。

  被告抗辩借贷行为尚未实际发生并能作出合理说明的,人民法院应当结合借贷金额、款项交付、当事人的经济能力、当地或者当事人之间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当事人财产变动情况以及证人证言等事实和因素,综合判断查证借贷事实是否发生。

 

 可见,仅有债权凭证提起诉讼并无障碍,但能起诉与能胜诉是两个概念,仅凭一份债权凭证是无法确保诉讼胜利的。民间借贷纠纷中,借贷双方是否存在真实、合法、有效的民间借贷法律关系是诉讼审查的核心问题。

 

那么,在债务人否认借款事实的情况下,法院会作何认定?

01

[基本案情]
  2016年10月至2017年1月,李某雇请兰某在工地开车。2017年11月3日,兰某在身份证被李某持有的情况下,向李某出具了一张借条,内容为:兰某借李某2016年10月至2017年1月4笔借款共计11000元。兰某在2017年11月14日16:30分一次性付清。约定还款期限届满后,李某向兰某催款,并称兰某还款后即将兰某的身份证退给兰某,由于兰某未按约定日期还款,李某遂诉至法院。

[法院裁判要旨]
  广西壮族自治区荔浦市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借条、收据等债权凭证是证实当事人之间存在民间借贷法律关系的直接证据,但在仅有借条、借款人对借款事实予以否认并做出合理说明的情况下,出借人仍需对借贷关系的成立承担举证证明责任。本案中,兰某称该11000元借款系李某要求其退还的工资且借条是在李某的胁迫下所写,而法院查明:1.本案借条所载的借款期间2016年10月至2017年1月李某与兰某存在雇佣关系,而对于该期间工资由谁发放李某的陈述前后不一;2.兰某向李某出具借条之时身份证确实由李某持有,由于上述事实的存在,兰某对出具借条的原因已作出合理说明,而本案李某仅提供了借条,对借款交付的时间、地点、金额及借款用途未作具体说明,其主张借款通过微信转账方式交付,但以手机更换为由未提交转账凭证,结合李某、兰某之间的关系、双方的庭审陈述等综合因素,法院认为李某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兰某实际向李某借款11000元的事实,李某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

02

[基本案情]
  2015年10月4日,张某龙在打印好的空白借条上填写借条1份,载明“今向×××借款人民币壹拾柒万元整(小写¥170000元整)。该笔借款定在(空白)年(空白)月(空白)日前还清,如超过还款时间,借款人应承担法律责任及赔偿由此产生的一切经济损失。借款人:张某龙。借款日期:2015年10月4日”。张某磅系厦门市集美区诚义信副食品店的经营者。张某龙的母亲林某于2015年10月25日21点40分、2015年10月27日5点13分、2015年11月10日0点25分、2015年11月13日17点8分、2015年11月14日22点38分,分别以“后郑里99号有人因经济问题引发纠纷”“后郑里99号有人因经济问题引发纠纷”“后郑里99号其处有人闹事”“后郑里99号有人因经济问题引发纠纷”“后郑里99号其处有人闹事”为由向厦门市公安局凤安边防派出所报警。2015年11月10日,厦门市公安局凤安边防派出所向林某制作询问笔录,林某在笔录中陈述其在监控中看到,其后郑里99号的房屋外墙、车库卷闸门和防盗门里面的楼梯走廊被两个戴风衣帽子的陌生男子波了油漆。民警问及其是否和他人有矛盾时,林某称其孩子在外面赌博欠了182万元跑掉了,那些人是来追债的。
  张某磅申请证人徐某、廖某花出庭作证,徐某称:当天大概下午,原告还有另外两个朋友在爱尚小烤吧(音)里面坐着聊天,然后原告让我去诚益啤酒批发店拿钱,我走路四五分钟过去拿钱。到了啤酒店后,原告母亲已经知道我是要过去拿钱的,直接就把钱给我了。原告母亲没有点钱,拿了个袋子给我,我就拿走了。我拿了钱后走路回去给原告,当时只有我一个人在。原告和两个人在聊天,聊些什么内容和做什么事我都不清楚。最后这些钱到哪里去了我不清楚。
  廖某花称:2015年10月,具体哪一天,是上午、下午还是晚上我不记得了。我儿子打电话说朋友要借钱,我们做生意的都是用现金,当时他叫他朋友徐某过来,拿了17万元。徐某是骑摩托车来的。当场有清点,是一捆一捆点的,一共17捆。这些钱放在家里和店里都有,家里拿了6万多元,店里有11万元,因为我们一次要进20万~30万元的货。
  张某龙申请张某凯出庭作证,张某凯称:我九点多跟着被告到被告提供照片上的浒井东里127号,被告进去后,包括被告、原告一共四个人开始赌博,赌的是比点数的,我也不是很懂,是用现金来赌的,赌一把下来几千、几万的输赢都有。其他两个赌博的人我不认识,我后来11点多先离开,12点去接被告回来,回来路上被告仅说了他输了钱,没说输给谁,输多少,也没说他借钱。

[法院裁判要旨]

福建省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系因主张偿付借款本息引发的民间借贷纠纷。被告提交的5次林某报警记录、林某在派出所所作笔录、被泼油漆的房屋照片能证明张某龙和林某一家在2015年10月至11月期间与他人发生纠纷,被告在多次开庭的陈述中对其书写4张借条共计182万元(1张17万元、1张9万元、1张116万元、1张40万元)事实的陈述较为一致。上述证据已对原告提供之借条构成较强反驳,原告应对案涉借条下借款已经交付的事实承担进一步的举证责任。原告陈述借款系由徐某到其母亲廖某花处拿了并交付张某龙,并申请徐某和廖某花出庭作证。证人徐某出庭作证时称,原告母亲没有点钱,拿了个袋子给他,他就拿走了;徐某从爱尚小烤吧到诚义信啤酒批发店拿钱,走路时间为四五分钟。证人廖某花称:拿钱时间是上午、下午还是晚上已经不记得了;徐某拿钱的时候有当场点钱,是一捆一捆点的,一共17捆;徐某是骑摩托车来的。徐某称廖某花和他交接时没有点钱,廖某花称有一捆一捆地点;徐某称是走路到廖某花处拿钱,廖某花称徐某是骑摩托车来拿钱;廖某花对事发时候是白天还是晚上也不记得。两名证人对重大和关键事实的陈述存在明显矛盾和不清,故原告提供的证据尚不足以证明其所称借款已经交付,进而判定本案借贷事实尚未发生。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生效。故原告主张被告偿付借款本息,于法无据,不予支持。

 

结合案例及实际诉讼情况来看,在债权人只能提供借条的情况下,必须对借贷发生的原因、时间、地点、款项来源、交付方式、款项流向以及借贷双方的关系、经济状况等事实进行详细合理说明。若存在前后叙述不一或自相矛盾,会直接影响法官自由心证,无法确信借贷事实的成立。

 

创建时间:2024-04-03